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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陳宗能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傳芳
訴訟代理人 吳明達
被 上訴 人 陳宗茂
陳宗裕
陳紫鸞
陳劉美麗
李小月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00 年2 月6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高雄簡易庭2 樓)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事先提出高雄市○○區○○段第410 、411 、412 、430 、431 、409 、421 、422 、435 、420 、436 號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及現場示意圖(含訴請分割之各土地及上開土地之使用情形)、現場相關相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
法官 呂明燕
法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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