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簡上,424,201209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洪珍玉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陳意青律師
被上訴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黃亭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