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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彩鳳
訴訟代理人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尖美商業廣場管理委員會、蔡勝隆、陳永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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