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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強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代工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1 年9 月5 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13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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