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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鍾旻芳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應按原審請求金額即新台幣(以下同)2450萬元而為給付,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34萬14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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