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司促,10153,201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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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3 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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