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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90號
債 權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億貳仟壹佰柒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之計算式。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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