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司促,10274,2010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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