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9,司促,10291,2010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2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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