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壹舜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693,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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