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3號
上 訴 人 黃美銀
吳景芳
吳旻晏
吳棋曜
吳宜樺
被上訴人 朱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8,850 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面積121.77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5,000 元=608,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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