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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蘇增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芳哲貿易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翁偉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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