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鄭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勇成
複代理人 溫佩菁
被 告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珉
被 告 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萱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