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刑事-KSEM,100,雄秩,210,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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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2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林智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7 月25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00016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斌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空氣槍,含彈匣壹個)壹支、白色小鋼珠玖顆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0年5月20日13時1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加昌路口。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含彈匣1 個)1 支及白色小鋼珠9 顆等物,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含彈匣1個)1 支及白色小鋼珠9 顆等物而為警查獲,系爭空氣槍及小鋼珠均為其所有,其知道攜帶危險物品屬於違法行為等情,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 支、彈匣1 個、白色小鋼珠9 顆可證,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動能測試法鑑驗,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金屬彈丸測試,最大發射速度為每秒104 公尺,計算其動能為4.7 焦耳,換算單位面積動能為每平方公分16焦耳,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6 月28日刑鑑字第1000069301號鑑定書附卷可考,堪認扣案之空氣槍並無殺傷力。

被移送人所持有之上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此有照片4 張在卷可稽,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上街,令人難辨其真偽,顯有危害公共秩序之虞,是被移送人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

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空氣槍)1 支、彈匣1 個、白色小鋼珠9 顆等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自承明確,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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