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刑事-KSEM,100,雄秩,364,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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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36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張致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12月8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000357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致中不罰。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自民國100 年11月25日22時17分起至100 年12月1 日11時44分止,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關係人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內容依序為:「想設計我啊!門都沒有,兇個屁啊!大陸妹沒水準,老子我一大早就要出門上班,當我閒著沒事幹阿,不用睡覺呀!」、「妳會不知道大陸的畜牲很多,還很兇,尤其是母的。」

、「妳在忍耐一段時間吧!有可能到時候妳會得到妳想要的監護權的,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妳最好不要再打什麼主意,不是只有妳有軍師,切記。」

、「到時候如果監護權有給妳,以後我們就不要再聯絡了,因為我不想傷害到我的新生活。」

、「當時為什麼會找上我,怎麼不找老榮民,而且我猜想有可能小孩還不一定是我的呢?」、「其實在妳身上我早就發現到生產過的人有的特征,以前只是不想明說。

也許還是未婚生子,回想一下離婚難怪那裏的人還恭喜我,請勿懷疑我說的話,事情越想隱瞞只會越清楚... 」、「妳不用回應,等我請陸客查到證據後,我將對妳們提出詐欺告訴,難怪小孩會說謊,原來事出有因,小孩妳不讓她回來是不是,不怕告訴妳這裡我找人在查,而且是正當管道。」

、「不要在裝了,專門在後面捅人,妳們最會說一套做一套,幫人洗腦。」

以此方式藉端滋擾關係人,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固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其立法意旨,由法條文字將「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列為保護對象可知,該條文乃在保護多數人聚集之場所,其場域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至於個人而未涉及多數人者即非屬本條規定之保護對象;

且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發送簡訊之對象乃關係人個人,並非「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公眾,移送機關復未提出其他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證據,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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