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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雄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王彥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 年8 月7 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已吸食強力膠袋壹只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8月6日晚間11時35分許。
(二)地點:美麗島捷運站捷運車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3張。
(三)扣案已吸食之強力膠袋1只。
三、扣案已吸食之強力膠袋1 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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