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刑事-KSEM,106,雄秩,38,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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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宗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 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672018500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吸食用玻璃瓶壹瓶及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吳宗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年4月17日13時5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號(民生醫院急診室)。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玻璃瓶後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附卷可參。

㈢經警當場查獲內裝強力膠之玻璃瓶1 瓶及強力膠1 條。

三、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玻璃瓶1 瓶及強力膠1 條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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