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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22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朱志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8 月20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9729781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志峯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朱志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 年7 月19日22時5 分許至109 年7 月23日23時4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 ○00號(鑫龍門遊藝場)。
(三)行為:無故7 次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稱該遊藝場內有人吸食K 他命及擺設賭博電玩等情,經警到場查無不法並告知被移送人,詎被移送人已離開上址卻持續撥打電話報案、謊稱員警未到場處理,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7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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