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刑事-KSEM,109,雄秩抗,1,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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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普通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吳昱泉



上開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為108 年度雄秩字第256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吳昱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昱泉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7 時41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察哈爾街109 巷口(十全國小側門)前,於值勤員警依法執行護童勤務時,以「呀!你執行公務就很大嗎?」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於值勤員警,經員警禁止勸導後仍不聽制止,繼續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並拒絕員警盤查,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之規定等語。

二、被移送人抗告意旨為:本人向員警勸解公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員警卻腦羞成怒把我當成通緝犯、現行犯執法過當,強壓在地受到傷害,將本人帶回派出所又嗆聲、公然侮辱恐嚇百姓,毫無公道,向分局、總局投訴均無滿意回覆,要求調解又置之不理,移送機關應賠償損失等語。

三、移送機關抗告意旨略以:員警當時在十全國小執行護童勤務,因學校附近均為紅線,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停放於紅線,未料被移送人對於警車違停提出質疑,於員警明確告知停放依據及提供法條觀看後,仍不停以「執行公務就很大?」、「警察執行公務即可為所欲為嗎?」對員警大聲咆哮,員警多次解釋提示法條,並要求被移送人不要妨害員警執行公務,被移送人都不願配合,影響護童勤務達15分鐘時間,被移送人受解釋後仍不斷提出相同質疑,顯有惡意刁難員警執行公務之嫌。

爰提起抗告等語。

四、被移送人抗告部分:按被移送人之抗告,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定,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裁定並未裁罰,當無不利益可言,當不得提起抗告。

被移送人於原裁定已受不罰之諭知,已無從獲取更有利之裁判,故其提起抗告,難認有客觀上之利益,而得謂為適法。

另其請求移送機關賠償部分,非本院得以審究,併此敘明。

五、移送機關抗告部分:

㈠、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乃為使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受他人以行為妨礙國家權利之行使,妨害國家法律,故於行為人尚未達於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仍予以處罰。

是行為人若言語或行為已達妨礙執行公權力,且其主觀上可認識,即為構成。

㈡、依本院勘驗密錄影像,被移送人(下稱以吳稱之)站在員警前方,「員警:在執行公務。

吳:你執行公務就很大嗎?員警:這有道安規則,你要看嗎?吳:你不能自己抓老百姓,自己車子停在紅線的地方。

員警:我現在在執行公務。

吳:你執行公務就很大嗎?員警:我翻道安條例給你看,113 條你看。

吳:道安條例113 條,我是跟你講紅線的地方你…。

員警:我們現在是在執行公務。

吳:執行公務就很大嗎?什麼都不遵從嗎?員警:什麼不遵從,我們是依規則,有違規嗎?吳:有違規,你不是停在紅線嗎?員警:道安規則有規定阿?吳:你都一直在抓老百姓對不對?你們自己違規也不弄。

員警:道安條例給你看,你不要再質疑,有問題的話再講。

吳:對阿,我就是有質疑阿。

員警:好,現在我就是跟你講,跟你解釋了。

吳:你執行公務又不是很急,我跟你講了,你不要那麼兇啦。

員警:你不要跟我兇就好。

吳:我沒有跟你兇,我是就事論事。

員警:我已經跟你解釋了(員警搜尋法條中,吳靠近員警身邊)。

吳:我們老百姓停在安全島上就被你們。

員警:那你不要違規嘛。

吳:對阿,你們也是。

員警:我們是在執行公務,你有沒有公務員身份。

吳:你們執行公務,執行公務一定要違規嗎,蛤?員警:不然這裡要停哪裡?吳:你們不會停裡面嗎?員警:我在執行公務你聽不懂嗎?吳:你執行公務就很重要嗎?對不對?你又不是很急的地方。

員警:(提示手機畫面)你有沒有看到啦,道安條例第113條。

吳:你不要跟我那麼兇啦!員警:我跟你解釋你聽不下去嘛(出示手機)道安條例第113條。

吳:我就要質疑阿。

員警:就給你看了阿。

吳:我本來就要質疑。

員警:你說不行不然你要怎麼處理。

吳:我怎麼處理?員警:我在執行公務喔。

吳:我可以申訴嗎?員警:你申訴什麼跟我講,不然你出示證件嘛?(吳站回員警前方)吳:我給你看,我為什麼要給你看?員警:我要盤查你,你要申訴,我要知道你的身分?吳:我有違規嗎?你們警察就為所欲為。

員警:為所欲為這句話麻煩你收進去去,什麼叫做為所欲為?吳:我不能…。

員警:執行公務依道安條例113 條有沒有。

吳:來來來(員警出示手機,吳將手機拿走觀看)。

員警:你再這樣妨礙公務,社維法第85條第1項妨礙公務。

吳:我哪有什麼妨礙公務。

員警:我在執行公務,你在這邊滋擾。

吳:你在執行公務,你在這邊講話,在這邊聊天啦,執行公務,翹~翹~笑死人(員警收回手機)。

員警:你身分證給我。

吳:為什麼要給你。

員警:我現在帶你回去盤查。

吳:我為什麼證件要給你。

員警:回去就知道啦。

吳:來來來,我還沒有看完阿(欲拿員警之手機)。

員警:你要幹嘛?吳:拿過來阿?員警:就跟你說道安條例第113條,你現在妨礙我執行公務唷。

吳:我看阿,你們都只抓老百姓,停在人行道你們就照相。

員警:你現在不要跟我講話,我現在在依法執行公務(另名員警呼叫支援)。

吳:你在這邊聊天。

員警:我們在護童,這叫護童,有沒有瞭解。

吳:你車子亂停。

員警:什麼叫做亂停,已經跟你解釋過了,警察執行職務依道安條例113 條。

吳:我要看,拿來阿。

員警:你為什麼還要質疑,我已經跟你解釋過了。

吳:你公務人員我為何不能質疑?員警:我有沒有跟我解釋過了,跟你說依道安條例執行公務。

(其後話語重複,整個過程約莫6 分鐘,後受支援警力帶回派出所)」

㈢、觀諸上開勘驗內容,被移送人雖本係出於員警警用機車停放於紅線有違規之虞,而提出其質疑,但經員警解釋,現正進行護童之公務,警用機車停放紅線具有法源依據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即同法第112條規定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並提示法條供其觀看,其仍不聽解釋,並對員警出示之法條視而不見,而不斷以「執行公務就很大嗎?」、「就是要質疑」加諸於員警,可見其對於自身質疑欠缺正當性及會影響員警現進行之公務,應有所認識,仍猶續以其上言詞加諸於執行公務之員警身上;

嗣員警告知此會影響其執行公務,其猶不停止其行為,仍不斷站於員警前方以違規、為所欲為、要申訴、根本沒在執行公務、笑死人等言語予以相加,益見其有妨礙公務之故意。

再者,被移送人站於員警前方,長達6 分鐘之時間,故意以前開缺乏正當性之言詞指責、質疑員警,當會使執行護童勤務,在校門口守望、交通疏導與安全維護之員警,疲於應付,而無法分神進行本應執行之勤務,當係以不當之言詞致達妨礙員警執行職務之程度。

六、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維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動機及素行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處罰。

原審就此部分予以不罰,難認妥適,抗告人即移送機關請求撤銷原裁定並為適當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普通庭 審判長法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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