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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雄秩字第12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政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9月4日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2774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修以蒙面偽裝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8月24日3時3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時、地以頭戴自備之骷顱頭面罩,刻意躲藏於該處西子灣防波堤暗處,再由暗處接近以驚嚇遊客,遊客於遭受驚嚇後報警處理。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之警詢陳詞。
㈡關係人吳宥緹、卿玉芬、湯進偉之警詢證詞。
㈢被移送人之外型及特徵相片、關係人湯進偉提供之監視器影片擷取畫面暨說明。
三、按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條處罰重點在於驚嚇他人為已足,並不以意圖犯罪為構成要件。
故不論是以蒙面、偽裝或其他能達驚嚇他人之效果方法,致令被驚嚇者心生害怕,造成內心恐慌,產生危害於個人身體、精神安寧之虞即足當之。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頭戴骷顱頭面罩,並以藍色外套包覆全身,多次由暗處刻意接近吳宥緹、卿玉芬、湯進偉,致其等遭受驚嚇,進而報警查獲被移送人,可見被移送人蒙面偽裝警嚇他人,已達致被驚嚇者心生害怕,造成內心恐慌,而有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安寧之虞的程度,該當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所生之危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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