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刑事-KSEM,97,雄秩,590,2008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9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1月14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23721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7年11月12日下午2時2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11號之「春陽旅社16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800 元之代價與男子張識章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張識章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臨檢紀錄表。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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