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刑事-KSEM,98,雄秩,66,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雄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2 月19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800033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8年2月15日20時4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50之5號2樓之1。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黃國松姦,代價新臺幣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黃國松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經警當場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臨檢記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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