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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添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 年4 月12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000074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添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貳罐及吸食過之強力膠袋貳只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4 月6 日17 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與同協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1幀附卷可參。
( 三) 扣案之強力膠2 罐及吸食過之強力膠袋2 只。
三、扣案之強力膠2 罐及吸食過之強力膠袋2 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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