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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涂安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6715838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安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18時15分,在高雄市苓雅區文昌路16巷,因經民眾檢舉在該處聚賭,移送機關所屬福德二路派出所員警前往調查,向現場民眾表明警方之身分,並對被移送人盤查身分時,被移送人以「你ㄟ洪幹逆拉(台語)」等不當言語辱罵在場執行公務之員警,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之行為。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說:「你ㄟ洪幹逆拉(台語)」等言語,然辯稱:「我沒有針對在場執行公務之員警」云云。
然查,被移送人明知現場員警在執行公務,仍朝向現場執行公務之員警陳稱:「你ㄟ洪幹逆拉(台語)」等語,核與當日到場執行勤務之警員吳宇軒所出具之偵查報告內容相符,並有現場蒐證光碟、警詢光碟附卷可資佐證,堪信被移送人確有對到場執行勤務之警員敘述前揭語句。
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稱其說:「你ㄟ洪幹逆拉(台語)」時,係在穿著制服員警到場,出示證件並告知其等係因有民眾檢舉賭博所以到場取締等情狀之下,對員警表示你有什麼能耐(見警卷第3 頁、第4 頁),可知被移送人對於到場之員警係因執行勤務到場亦係有所認識,則被移送人明知在場員警在執行之公務權責情況下,猶以「你ㄟ洪幹逆拉(台語)」等極具挑釁、輕蔑他人能力與身份之話語在公開場合嘲諷執行公權力員警,雖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然顯有貶抑在場員警作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受有之基本尊重(言論、思想自由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然此保障之前提乃在於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公務人員工作之內容雖係為人民提供服務,並不意味其有受次等國民待遇之義務),且前揭挑釁及譏諷之語句充滿對公務人員之敵對意思,堪認已該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之要件,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事實。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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