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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字第86號
移送 機關 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 移送人 劉力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5 月6 日航警高分偵字第1070004281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力瑋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劉力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28日19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國際機場國內安檢線。
(三)行為:持用張慶村之健保卡意圖搭機,於登機時在安檢線被執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航警局高雄分局安檢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及報告單。
(三)張慶村之健保卡影本、立榮航空107 年4 月28日高雄- 馬公B7-8715 班次登機證影本。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為警察獲後坦承上開行為,態度尚可,且無雄秩素行,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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