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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14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角色美容會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971409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甲○○○○○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獨資商業)之負責人蔡偉樑因執行業務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簡字第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確定。
二、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020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明確,並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且無以不處勒令歇業為適當之情事,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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