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刑事-KSEM,109,雄秩,22,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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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湯正英



林寶川



徐益文



王麗煌



劉秀靜



卓秋鳳


王武雄



陳素美


黃仕安




李新安




蔡俊煌



周榮財



田耀霖



黃淑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故刑事裁判文字,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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