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雄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李銘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 年2 月18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0403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鎧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2月5日9時40分。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享溫馨KTV )。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時、地,因與同行友人飲酒後情緒不穩,於61號包廂內摔擲玻璃酒杯及毀損馬桶,並至包廂外手執酒瓶敲擊牆壁致酒瓶破裂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高昌成、陳祥展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序情節、動機、違反本法之手段,及案發後業與享溫馨KTV 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