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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雄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楊士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5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370191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士賢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1月11日4時15分許、同日4時23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湯姆熊遊藝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列時地,因關係人趙偉雄詢問其是否為門口代幣商,及認為關係人趙偉雄講話很大聲,當即以「我覺得你做組長很囂張」、「做幹部不要屌」等語叫囂謾罵,干擾該場所之安寧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趙偉雄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及光碟1片。
㈣員警職務報告。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條規定旨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等處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
又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所為上述行為,為被移送人所自承,其以「囂張」、「不要屌」等言詞叫囂,顯已擾及湯姆熊遊藝場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之情形,其行為係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又湯姆熊遊藝場在營業時間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前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非行,應予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情節、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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