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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雄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温靈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月10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2738062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温靈筱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陸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4日中午12時46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與其前夫在前開時、地發生爭執,員警巢義信、鍾韋丞獲報到場後,被移送人躲進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內,經鍾韋丞表明警察身分,並請被移送人下車協助了解狀況,詎被移送人不聽勸阻,逕駕駛系爭自小客車衝撞鍾韋丞後離去,致鍾韋丞之右手手肘破皮,被移送人所為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有不當之行動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之警詢陳述。
㈡警員巢義信、鍾韋丞職務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巢義信、鍾韋丞身著警察制服、駕駛警車,於接獲110系統通報後到場,並向被移送人表明身分後,要求被移送人下車釐清現場狀況,被移送人已可清楚辨識員警係在執行公務中,卻拒不配合,並駕車衝撞巢義信、鍾韋丞後離去,致鍾韋丞之右手手肘破皮受傷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為憑,堪信實在。
被移送人固辯稱:伊一心只想逃離其前夫,故油門踩了就跑了,並不清楚有擦撞到員警云云,惟被移送人亦坦承:伊清楚員警係身著制服,正在執行公務中,有調查筆錄在卷足佐,足見被移送人就其駕車衝撞員警後逃逸之行為,係不相當,且妨害員警執行公務已有充份認識,卻仍執意為之,其所為雖未強暴脅迫程度,惟已該當社維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罰鍰,以示懲儆。
四、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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