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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秩字第六五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九十三年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九三000二九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新興區○○○路一七七號大益飯店七樓七0四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嫖客王世選警訊中證述情節相符。
(二)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查獲。
(三)扣案已使用過之保險套一只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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