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秩字第七一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以高市警三(壹)分刑字第0九三000二七七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八一號「一家旅社」一0三室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黃俊豪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一紙附卷可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