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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男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1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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