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陳彥伶
陳宏文
陳妍安
陳宥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賴澄枝
訴訟代理人 林大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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