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
原 告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謝華凱律師
被 告 陳瀅壬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