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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佩秦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9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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