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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黃麟竣即黃家遠
被 告 丁怡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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