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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56號
上 訴 人 劉財金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劉韶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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