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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60號
上 訴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威伍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6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94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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