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鍾柏峰即峰海鮮燒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千育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1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及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