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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莛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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