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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調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鄭旭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文居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3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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