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勞小,31,2015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周美辰
兼訴訟代理 林壹正

被 告 廣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新生
被 告 陳慶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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