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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石味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協和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圓山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更正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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