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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171號
原 告 合群新城信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雯
訴訟代理人 張建中
賴家錄
被 告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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