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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46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陳俞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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