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2616,2015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616號
原 告 張家逸
被 告 林志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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