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6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熊文君
被 告 陳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