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2660,2015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倩如
被 告 陳吉平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6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陳恩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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