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2681,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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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郭晏汶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68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8日下午2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4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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